[摘要] 根据《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: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。因此,业主不能以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。
南昌刘先生:我于今年2月在南昌近郊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交房时得知开发商已选择了物业服务公司,但是,物业的服务很差,我可否不交物业费?
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王新民律师:根据《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: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。因此,业主不能以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。
(文字整理/新法制报记者黄婉琼)
免责声明:凡注明“来源:房天下”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,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,转载请注明出处;文章内容仅供参考,不构成投资建议;文中所涉面积,如无特殊说明,均为建筑面积;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,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。